2009年8月24日星期一

[轉載]誰有資格把山林還給大自然?

註:本文轉載自苦勞網

(編註:台灣原住民,如今成為氣候難民,並非水災的肇始者,而是最脆弱的受害者。)

文/陳寧 (苦勞網)

日前,監察院長王建煊承諾要在2個月內加速調查,以釐清小林村等幾個重災區的滅村責任。即便水利署主導的「越域引水」工程,因為地緣條件過於相近,而遭到不少民眾高度懷疑,是肇事元兇,但在確切證據出爐前,誰也不敢妄下定論。

但在20日,一則關於高雄縣政府和慈濟簽訂協約,同意建造1000戶大愛村安置災民的報導中,不論是高雄縣長楊秋興或者是慈濟的代表,紛紛表示「原住民應將山林還給大自然」、「將輔導原住民回到平地」。言談間,雙方均毫無根據的認定,原住民是破壞自然生態的元兇,而風災所造成的傷亡,更是原住民朋友自作自受的結果。

先不論遷村可能使原住民族群文化、歷史與生活記憶,產生難以彌補的斷層,在這份看似是人道關懷的背後,其實又再一次的重演漢民族「我把你當人看」的傲慢態度。各個山地鄉本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,要原住民「回」到平地,不但邏輯上出了謬誤,完全忽略原住民族群的主體性,更將原住民錯當代罪羔羊。

先回顧過去幾年在原住民族群中,引起爭議的幾起事件。首先是2005年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,該年8月,泰利颱風將一株櫸木吹倒,2個月後,林務局將該樹截成數段運送下山,留下部份殘枝與樹根在現場。經過司馬庫斯部落會議決議,指派3位族人將殘餘的櫸木材取回加工,豐富部落意象,但3人卻因竊盜罪嫌遭移送法辦。

此外,2007年底,台東縣卑南族卡地步部落,為舉行傳統大獵祭,依照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的狩獵辦法,向縣政府提出申請,族人卻於狩獵祭典中,遭警方取締、驅離。2008年底,卡地步部落族人自行簽訂「部落狩獵公約」,表明自我約束的尊嚴與決心,還是無法得到官方的善意回應,爭議至今未決。從以上兩起事件可以發現,族人不過是在山林中,依照傳統慣習進行採集,就立刻受到國家法令的懲戒,若真的要大肆開發拓墾,哪裡輪的到原住民呢?

真正有能力、有資格大肆取用台灣一切自然資源,能夠把「山跟海都BOT」的,也只有當政者及與其關係良好的財團。在水源保護區中,唯一被允許興建的是如瑪家水庫、石門水庫(註1)等,這些挖山砍樹的水利工程;在國家公園和國家風景區中,唯一被允許興建的,是如石梯坪風景區(註2)、杉原海岸美麗灣渡假村等,各項蠶食鯨吞原住民傳統領域的觀光設施,「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」的種種案例,不勝枚舉。

在原住民族的傳統觀念中,山林、土壤、河海等自然資源都是由祖先所傳承,族群集體共享的,使用的權利並非歸任何特定的個人所有。若宗教團體有心想要讓台灣的山林休養生息,找「原民鄉長」溝通只是緣木求魚。因為,從來不打算將大自然佔為己有,也不認為有誰可以真正掌握大自然的原住民族,並沒有資格,也沒有能力,「將山林還給大自然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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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註1)民國49年,因為興建石門水庫,位於集水區的數個泰雅族部落,土地遭強制徵收,族人被迫遷村。

(註2)花蓮石梯坪風景區之現址,過去為港口部落阿美族人的世耕地,地權於民國83年被國有財產局移交給東管處,族人目前仍在爭取土地所有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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